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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商学院章程(2022版)
2022-06-27 14:39 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吉林工商学院,英文全称为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缩写为JLBTC,学校代码为11261。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吉林省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卡伦湖大街1666号;官方网址:http:∥www.jlbtc.edu.cn。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持育人为本、突出特色,改革创新、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合作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爱岗敬业、诚信友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坚持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家交流与合作活动。

第八条  学校办学定位

(一)发展目标定位。把学校建设成为国内知名、省内一流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实现特色兴校、质量强校和永续发展。

(二)办学层次定位。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体,适度开展专科教育,加快推进硕士研究生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形成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高等教育体系。

(三)人才培养定位。着力培养理想信念坚定、职业素养优良、专业基础扎实,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

(四)服务面向定位。立足吉林、面向全国,着眼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求,坚持开放式多元化办学。

(五)办学特色定位。以“财经”为底色,以新工科、新文科建设为亮色,以突出发展“粮食”“餐饮”为特色。

(六)学科发展定位。以省级一流学科建设为引领,硕士学位授权点建设为目标,重点建设经济学、管理学、工学,培育文学、艺术学学科,构建多学科交叉融合、协调发展的学科建设体系。

第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科学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为主。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制。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持续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是由吉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吉林省教育厅。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学校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

(二)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章程的行为;

(三)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五)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六)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鼓励、支持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四)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五)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六)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家交流与合作活动,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科学研究基地;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四)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五)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和管理教职工;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七)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遵守学校章程;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尊重与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执行国家和吉林省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吉林工商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和中国共产党吉林工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学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吉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学校党委和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全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部署的方案,研究制定落实学校党代会决议决定的方案;

(二)决定召开全校党员代表大会。审议确定党代会方案,学校党委、行政、纪委领导班子换届方案,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党委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缺额时的补选方案;

(三)选举产生党委常委和党委书记、副书记;

(四)研究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党的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五)审议确定学校章程、办学指导思想和目标定位,批准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六)听取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

(七)研究审定党委常委会需提交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委全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二十条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由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当进入党委常委会。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一般应当由党委常委担任。学校常委会在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党委全体会议的决议,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党委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贯彻和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党委全面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一)强化领导班子分工负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要科学合理,职责要清晰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项目、物资采购。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敢于担当,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二)领导班子成员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党委书记和校长要胸怀全局,作风民主,相互信任,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成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全局观念,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三)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认真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直面问题,敞开心扉,凝聚共识,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每年至少讲一次党课。要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二十二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

(二)主持制定并实施党委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并落实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计划、规划等。

(三)召集并主持召开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

(四)负责落实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担负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考核及人才培养等工作。

(六)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项的规划、组织、实施、落实负领导责任。

(七)抓好党委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履行抓基层党组织建设职责,指导督促检查院(部)党组织会议制度的贯彻落实。

(九)代表学校党委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十)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好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分管校领导和校内职能部门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重大行政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人才工程计划、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具体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年度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等,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五)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

(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代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代会、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纪委委员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上级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学校纪委的领导。接受和实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向学校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代表上级纪委监委对学校党委进行监督。学校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视具体情况在院(部)级单位党委设立纪委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纪委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项的最高议事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尊重并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力。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宏观办学政策包括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计划、重大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等提供咨询意见;

(二)学校的宏观学术政策,包括各类学术标准、学术奖励制度等,在提交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指导专门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包括明确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审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等;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授予学位等相关事宜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负责学士学位的评定、授予等工作。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1人,由分管教育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拟订学校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二)审核并批准学位授予人员;

(三)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学位授权点建设规划和评估标准;

(七)审定学校与学位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其他事项;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

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的专家审议咨询机构。宗旨是受校长委托,加强学校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示范项目建设与宏观管理方面的统一规划、统筹管理,提高我校的教育决策和教学管理水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主管教学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有关教学的发展规划和重要决策;审议教学质量标准以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审议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与调整等。

(二)评议重大教学改革建设项目立项;评议和推荐教学成果奖、精品课程等教学奖励项目等;评价人才培养质量、教风、学风和教学管理部门的工作。

(三)指导制定教学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指导学院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建设;指导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指导大学生创新实践活动、文化素质教育和教学质量监控与检查等工作。

(四)督促教学改革和建设规划的实施;监督教学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有效执行。

(五)把握教学发展趋势和教学改革方向、为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提供指导咨询。

学校制定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代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是学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学校教代会民主管理与监督的组织形式,充分发挥教职员工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保障与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教代会主要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

(三)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和监督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教代会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

第三十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由党政管理机构、群团组织、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研究机构及其他机构组成。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保卫工作部等机构。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代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三条  教学机构包括各教学学院和教学部,是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本单位和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的责任单位,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学院(部)院长(主任)是行政负责人,对行政行使管理权。根据学院(部)的办学目标、办学成本和办学绩效配置资源,通过综合预算方案划拨学院(部)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学校定期评估学院(部)的运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逐步扩大学院(部)办学自主管理权。学院(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本学院(部)发展规划;

(二)根据学校的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制定本学院(部)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三)负责本学院(部)的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落实人才培养方案、日常教学组织和管理、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提出本学院(部)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负责各类学生的培养、教育、管理和就业指导;

(四)确定本学院(部)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根据学校规定的权限,讨论、确定对本学院(部)教职工、学生的奖励,提出并上报学校对本学院(部)教职工、学生的处分建议;

(五)负责本学院(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安全稳定工作;

(六)学院(部)根据学校规定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依据其章程和规定开展工作。

(七)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和岗位设置范围内,根据学校规定的聘(任)用权限和程序决定本学院(部)人员的聘(任)用;

(八)根据学校安排,对本学院(部)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级;

(九)按照国家财经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编制本学院(部)支出预算方案;制定经费管理办法,全面负责学校下达的各类经费的使用;

(十)积极开展对外联络,努力拓展办学资源;

(十一)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全面加强学校基层院(部)党组织的建设,院(部)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院(部)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学校党组织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高校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

(三)坚持高校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为高校改革发展稳定、完成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

(四)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高校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

(五)坚持抓基层强基础,健全高校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增强高校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稳定的党建工作保障机制,按照教职工党员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学生党员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标准将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统一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学校统筹安排、加强对学校党校、党员活动室、党建实践基地等阵地的建设和投入。

第三十七条  学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部)贯彻执行,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支持并监督院长(主任)履行其职责。学院(部)的决议、决定通过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规则:

(一)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主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副书记参加,根据需要也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者确定;

(二)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主任)主持,在讨论涉及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群团工作等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主持,如遇特殊情况,院长(主任)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可委托其他人主持;

(三)党政联席会议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决议表决时,如未有特殊说明以赞成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为通过。

第三十八条  行政管理机构及群团组织是学校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代表学校履行相关领域的管理职责和政策执行,面向师生提供公共服务,作为学校窗口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机构的日常联系与沟通。

第三十九条  教辅及直属机构包括图书馆、档案馆、学报编辑部等机构。

第四十条  研究机构及其他机构是学校推进学科交叉和融合,打造学科高地的重要载体。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实施知识探究、能力建设、人格养成的育人理念,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人文情怀和专业视野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应用型人才,培养学生具有成为未来业界精英的潜质和基础。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主要培养全日制本、专科生,适度培养非全日制学生。

第四十三条  本专科生教育实施与通识教育相融合的宽口径专业教育,使学生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具备创新创业精神、良好的体能体质和心理健康素质,具备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基本能力。

第四十四条  学校本科生基本学制四年,专科生基本学制三年。取得学校学籍的本、专科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或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成绩合格,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学生社团以及勤工助学、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并满足要求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未完成学校规定学业要求,获得结业或肄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维护学校声誉;

(四)完成规定的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诚信守则,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分、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学校在编制内配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每个院(部)至少配备1至2名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指导、就业服务、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心理健康教师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4000的比例配备。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和救济项目,允许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是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团体。

第五十一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和校园文化活动,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鼓励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和基层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由学代会选举产生,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代会是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的群众组织,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提案,并将提案的答复反馈给成员;

(六)讨论和决定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实行教职员工合同聘任管理,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专任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自主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

(二)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以及继续学习培训和学术休假的权利;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忠诚于教育事业,履行聘约,接受考核,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三)以育人为第一职责,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遵守学术道德和工作规范,尊重他人的工作成果;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承担校外兼职工作须以完成本职工作岗位任务为前提,并须向学校及所在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和申诉救济机制,机构设在工会。学校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行政管理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不履行合同的教职员工,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其他用工形式。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合法获取办学经费。办学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

第六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自主配置和处置所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级领导与部门按照学校经济责任制履行财务管理职责,财务部门定期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教代会汇报学校财务收支状况及管理情况。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全口径综合财务预算,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学校根据各部门的办学成本、办学绩效和目标任务核定其综合预算。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年度审计制度。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基金会法人地位的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募集资金、捐赠项目管理及基金管理。


第八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六十六条  学校利用办学资源和办学优势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与各级政府、地区、行业的沟通与合作,为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提供服务和支撑。

第六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其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政府机关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学实习实训基地、互聘人员、联合、订单培养学生等。学校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成果反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

第六十八条  学校适时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培训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提高学校社会知名度。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友总会,并在各地区成立地区校友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校办学的支持,深化学校与校友的多方合作。


第九章  校训 校风 校徽 校旗 校歌


第七十条  学校校训为“博学、善思、厚德、自强”。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风为“养正、尚行、传承、创新”;学校教风为“笃教、启智、弘道、树人”;学校学风为“求是、明理、律己、修身”。

第七十二条  校徽:以“C”(英文“学院”COLLEGE第一个字母)为基本造型元素,以“W”(英文“世界”WORLD第一个字母,)为辅助造型要素,由三条曲面造型托起的三颗“星”作为主体造型形态。下方有“1958”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标准色为紫色、白色。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名,校名文字颜色为黄色,左上角配以校徽。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歌是《吉林工商学院校歌》。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5月23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提交教代会和校长办公会审议,经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吉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并向社会和校内公布本章程。

第七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办公会提出,或者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教代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并经学校党委会决定,启动章程修改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本章程的修正案,按照第七十六条的程序和要求审议、审定、核准后生效,并全文公布修订后的文本。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学校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吉林工商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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