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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22-11-30 15:03 工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面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吉林工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院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教代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和行使职权。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吉林工商学院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分配、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讨论决定福利费的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表扬、批评和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对卓有成绩的干部予以表彰奖励、提职、晋级;对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和违纪的干部,予以处分及免职。    

    第六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行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学院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以院、处、部、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各方面人员,又要体现以教学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60% 左右。

第十条 教代会的代表,既是教代会的代表,又是会员代表,可以双重身份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5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和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三)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学校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四)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地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为人师表,在学校改革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

(二)事业心强,勇于改革,有主人翁责任感,关心集体,为人正派,办事公道,不以权谋私。

(三)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热心为群众办事,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五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民主党派代表和其他工作人员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代会3-5年为一届,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由主席团作出决议并向代表说明。如有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由主席团作出决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在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应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

第二十条 全院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应认真执行。代表的提案应及时处理,处理情况和结果,向下次大会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由各代表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以学院、部和机关党总支、图书馆、后勤处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选举产生正副组长。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的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并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各个代表团(组)的活动,组织代表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团(组)长会议,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

(五)经常听取代表及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六)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七)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代会主席团、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工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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