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吉林工商学院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吉林工商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是落实教授治学、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将秉承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理念,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风建设等事项中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长1名,委员由不低于25人的单数组成。主任由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副主任、秘书长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包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席位制,由学院委员席位、职务委员席位、特聘委员席位构成。学院委员席位由教学学院自下而上民主推荐,每个学院至少拥有一个学院委员席位;职务委员席位一般由分管校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依其职务变化自然更替);特聘委员席位由校长从学院委员和职务委员以外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提名选任。其中,职务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学院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评价与学科建设委员会、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等两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专门委员会委员由5-13人的单数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主任授权下独立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教学学院(部)应组成相对应的院(部)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所在教学学院(部)院长(主任)担任,委员由教学学院(部)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教学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在科研处,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学术委员会秘书1人。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一般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因特殊原因,经校长提议,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前、延期换届或届中调整。
第十条 选举产生的校学术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确定。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3.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调离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职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5.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受学校委托,审议下列发展规划或方案: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方案;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受学校委托,对以下涉及到学术水平的事项做出评价:
1.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 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道德、学术水平与学术争议;
5.学校认为需要评价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受学校委托,对以下问题提供咨询与建议: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受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当事人对专家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由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学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临时性的工作组,开展相关学术评议、审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总数的2/3即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保密和回避制度。在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工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21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