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种类
优秀毕业生分“省级优秀毕业生”和“院级优秀毕业生”两类。其中,省级优秀毕业生由学院推荐,报省教育厅审批;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各分院推荐,报学院审批。
二、“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
以各分院毕业生总数为单位,省级优秀毕业生按3%组织推荐,院级优秀毕业生按6%组织推荐。各分院的具体推荐名额由学生处下达。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党、关心维护学院发展;
2、积极参加学院和所在分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团结同学,热爱集体,各方面都能以身作则,起表率作用;
3、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获得过奖学金;
5、在校学习期间获得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广泽资金”奖励、“十佳大学生”、“十佳学生干部”、“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其中一项;或获得过其他省、市级以上奖励。
6、无补考和违纪行为。
四、“优秀毕业生”评选程序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安排在每年五月份进行。程序如下:
1、学生处根据各分院毕业生人数按比例核定推荐名额。
2、各分院根据学生处核定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毕业班。
3、各毕业班召开班会,确定参评对象,上报分院党总支。
4、分院党总支进行初审。
(1)毕业生成绩统计是否准确完整;
(2)参评对象是否符合评审条件;
(3)确定参评对象的评选等级,如无特殊情况,参评条件高者列前。
(4)对初审合格的同学在分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误后填写《吉林工商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吉林省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并连同学生综合材料一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学生处。
5、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
6、毕业前学院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将《吉林工商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吉林省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
五、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
2011年5月10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