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按照《中国共产党吉林工商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对于在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课外活动、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集体和个人,将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学院对于学生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
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设立的各种专项奖励,按设立专项奖励的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的要求办理。
第二章奖励项目及方式
第五条学院设立学生集体奖励项目如下:
(一)十佳班集体
(二)文明班级
(三)文明寝室
第六条学院设立学生个人奖励项目如下:
(一)十佳大学生
(二)十佳学生干部
(三)优秀大学生
(四)优秀学生干部
(五)学习标兵
(六)自强标兵
第七条学院对于获得上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表彰奖励(以下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
(一)通报表扬;
(二)颁发奖金或奖品;
(三)颁发奖状及奖励证书;
(四)举行表彰大会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条除第五、六条奖励项目之外,对于表现特别优秀、成绩特别突出、对学院有特殊贡献或为学院赢得特殊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经学院研究,认为应当奖励的可以另行给予奖励。
第三章奖励条件及比例
第九条学生集体奖励的条件
(一)十佳班集体
(1)全班能够积极响应学院号召,贯彻落实学院各项方针、政策。
(2)班、团支委会有健全的工作制度,班团干部团结协作,能够及时向辅导员反映同学的学习、生活、思想情况和要求,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3)有积极上进、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班级好人好事多,学年内全班同学无纪律处分。
(4)有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课堂出席率高,大多数学生学习成绩优良,班级成绩名列年级前茅。
(5)班级卫生、寝室卫生较好,在学院及分院的检查评比中经常受到表扬。
(6)早操和晚自习出勤率较高,积极参加学院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
(二)文明班级
(1)班团干部能够带领全班同学完成好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能够帮助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
(2)班级学习氛围浓厚,平均成绩较好。
(3)遵守学院各项管理制度,学年内全班无纪律处分。
(4)教室、寝室卫生较好。
(5)坚持早操和晚自习,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
(三)文明寝室
(1)寝室全体成员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物,学期内未受到各种纪律处分,所在寝室未发生安全事故。
(2)寝室内务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卫生达标,能够经常受到学院及分院表扬。
(3)寝室全体成员有良好的道德风尚,互相帮助,团结友爱。
第十条学生集体奖励的比例:
(一)十佳班集体,由每个分院推荐两个候选班级,经学生处审核后,从中选择10个各方面表现较突出的班级获得此荣誉;
(二)文明班级评选比例为全院班级总数的15%;
(三)文明寝室评选比例为全院学生寝室总数的10%。
第十一条 学生个人奖励的条件:
(一)十佳大学生
(1)思想积极上进,政治上要求进步,理想信念坚定,关心时事政治,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严于律己,遵守校规校纪。
(2)学习成绩优异,获得过一等奖学金或学习标兵奖学金;思想品德考核成绩排名列班级前30%;无挂科违纪记录。
(3)有较强的创新精神、竞争意识和社会实践能力,且具备下列能力素质之一(以证书或有关文件为准):
a、参加各项学习、学术、宣传、文艺、体育、技能和课外科技等竞赛活动,个人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受省级以上表彰集体的核心成员;
b、获其它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c、获得院级以上奖励二次及以上者。
若多人满足条件,按照学习成绩、所获荣誉次数综合取舍。
(二)十佳学生干部
(1)思想积极上进,政治上要求进步,理想信念坚定,关心时事政治,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严于律己,遵守校规校纪。
(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具有团队精神和奉献精神,有较好的人际关系,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获得院级荣誉一次及以上者。
(3)学习成绩优异,获得过奖学金;思想品德考核成绩排名列班级前30%;无挂科违纪记录。
(4)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担任过学院、分院、班级的主要学生干部并为班级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干部优先考虑。
(三)优秀大学生
(1)思想积极上进,政治上要求进步,理想信念坚定,关心时事政治,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严于律己,遵守校规校纪。
(2)学习成绩优异,获得过二等奖学金及以上者;思想品德考核成绩排名列班级前30%;无挂科违纪记录。
(3)至少获得院级以上奖励一次及以上者。
(四)优秀学生干部
(1)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德才兼备,品学兼优。
(2)主动承担社会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各项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3)工作成绩突出,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五)学习标兵
(1)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在本专业名列前茅,多次获得一等奖学金或学习标兵奖学金。
(2)无违纪,无缓考现象。
(3)热爱集体,团结同学,能够积极参加班级各项活动。
(六)自强标兵
(1)家境贫困,但自强自立、甘于奉献,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品行端正,热心公益,乐观向上。
(2)成绩优异,获得过两次二等奖学金及以上;思想品德考核成绩排名列班级前30%;无挂科违纪记录。
(3)勇于克服在学业、生活、工作或其他方面的困难,表现出非同一般的顽强毅力,有突出的自强事迹或个人成就。
第十二条学生个人奖励的比例:
(一)十佳大学生,由每个分院推荐两名候选人,经学生处审核后,从中选择10名各方面表现均较突出的学生获得此荣誉;
(二)十佳学生干部,由每个分院推荐两名候选人,经学生处审核后,从中选择10名工作业绩较突出的学生干部获得此荣誉;
(三)优秀大学生评选比例为全院学生的3%;
(四)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全院学生干部的10%;
(五)学习标兵评选比例为全院学生的1%;
(六)自强标兵评选比例为全院学生的1%;
第四章学生奖励的评选和审批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确定的各个奖励项目按每学年度进行一次评选。
第十四条学生奖励的评选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所在班级评选,向所在分院推荐,分院初评并公示后报学生处(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学生处进行审核,并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表彰。
第十五条各分院上报学生集体和个人奖项时,应附带上报学生集体和个人的综合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处。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