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凡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吉林工商学院本科毕业生可以依照本工作细则之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三条 凡吉林工商学院按国家计划录取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并达到规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下述学业水平和能力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
第四条 本科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证书;
二、毕业资格及学位资格审核时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未撤销;
三、实行学分制的毕业生,所修全部课程(含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下。
第五条 如学生取得毕业证书,且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1.7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适当放宽学位授予标准,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批准。
一、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和技能竞赛(吉林省教育厅公布的本科竞赛项目)获得二等奖及以上者;
二、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级别刊物(不含增刊)发表与本专业严格相关的学术文章者;
三、以第一完成人获得专利授权或其他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者;
四、毕业前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取得硕士研究生录取资格者;
五、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面试通过者;
六、在校内外有重大立功表现或为学校、社会做出突出贡献者;
七、其它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审议认定为符合条件者。
第六条 往届本科毕业生申请补授学位:
未取得学位的毕业生,可以在弹性学制规定年限内申请重修,重修后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在规定时限内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逾期视同放弃。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 教务处是学院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主管部门,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第八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毕业生所在学院根据学位授予条件,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结果上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依照学位授予条件对各学院上报的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后,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确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学位办公室;
三、经省教育厅学位办公室审核、验印后,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在学士学位申请或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
第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相关条件将根据省教育厅学位授予工作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本工作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