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院的经济合同款项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吉林工商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经济合同的适用范围
1.凡以学院名义对外发生的经济活动,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2.学院各部门发生投资和借款等经济活动的,应签订经济合同。
第二条 经济合同包括的主要内容
1.学院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等方面与施工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学院在仪器设备、家具、材料物资采购等方面与供货方所签订的合同;
3.各类办班、联合办学签订的经济合同;
4.由政府采购办理的各项经济合同;
5.其它经济合同。
第三条 合同管理及审批程序
1.各类经济合同由主管财务院领导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负责签订、审核、履行等手续。
(1)资产处负责学院大型物资设备采购、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合同管理;
(2)各类办班、联合办学经济合同由成教学院会同办班部门负责管理;
(3)计财处负责投资、借款合同管理;
(4)以上各项之外的各种经济合同由各经济事项发生部门负责。
2.计财处参与学院签订经济合同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3. 各部门签署的合同文本须经审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审核公章后交由计财处审核;
4.计财处对经济合同事项进行财务审核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5. 需要有质量保证的合同,支付合同款项要按合同价款总额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学院该项目负责部门提供结账清单,办理结账手续;
6.大型修缮及维修改造合同原则上不预付工程款。
第四条 财务管理及审核的主要内容
1.学院各项基本建设(修缮)支出是否有工程预算书、设备采购合同支出是否有采购预算书;
2.合同书中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有无漏项或内容不符合同规定要求的条款;
3.合同是否按照约定的条款执行。包括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等;
4.在支付合同款项时,收款单位与合同书中的签订单位是否一致;付款金额、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5.付款凭证的原始资料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6.合同款项资金来源是否合理、是否到位;
7.对已完成的合同项目,其合同文本要作为财务原始资料存档管理。第五条 财务管理及监督
1.计财处合同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各类合同款项的核算与监督,保证工作质量;
2.在监督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给予纠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合同款项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3.向计财处提供虚假核算合同资料而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或单位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涉及法律责任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计财处有权不予支付合同款项及其它应付款项:
(1)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院各项财经制度的;
(2) 不符合合同条款约定内容的;
(3) 结算时手续不完备、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4) 向计财处提供的合同资料不完整以及提供虚假合同资料;
(5) 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费用;
(6) 其它不合理的费用和支出。
第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