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院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建立和完善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有效地监督和控制预算外资金管理,更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结合我院实际,现就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界定预算外资金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办法》(国发[1996]29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1997第60号的规定,我院的预算外资金包括:大学本、专科生学费、住宿费;函授、自考学费;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并纳入学院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二、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的自有资金,必须纳入学院财务管理。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彻底转变预算外资金归部门和单位所有的观念,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
三、对于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但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学院财务收支计划,按“收支两条线”规定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四、学院将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坐支、挪用或拖欠。对院内单位未及时足额上缴计划财务处的,按照有关规定,处以违规金额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五、学院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必须由计划财务处集中管理,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否则,一经发现,没收全部存款,并处以违规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六、各单位设立集资项目和收费项目,必须先由各单位提出意见报计划财务处,然后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报到学院,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由计划财务处统一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待批准后,由计划财务处再进行立项收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准擅自立项收费、擅自集资,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否则,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规金额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七、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到计划财务处领取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否则,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对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进行收费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规金额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八、院内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把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好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共同做好学院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对于因管理不善而给学院资金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九、本规定由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