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院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理财;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之间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教育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保证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完成;优化资源配置,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经济行为;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为学院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为主,分级管理为辅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主管院领导分工负责制。
第五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主管院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六条 学院后勤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是学院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计财处的统一领导,负责人由学院任命。学院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计财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学院内会计机构的增设、撤消和合并必须经过学院党委批准,并在计财处的监督和指导下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八条 学院内各部门的收支必须纳入学院规定的账户核算,未经批准不得开设银行账户,更不允许公款私存。
第九条 学院内的财务会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必须具有从业资格,并按照上级部门和学院的要求接受会计业务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 学院内财务人员和财务主管人员的配备实行回避制度。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征求计财处意见,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初评须由学院计财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原则。编制预算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客观、全面”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方法。在分析和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编制学院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 预算审批程序。学院预算由计财处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及部门经费需求,提出预算建议草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由主管财务院领导签发执行。
第十五条 预算的执行和控制。学院预算坚持项目指标管理、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自求平衡、全程监审的原则。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学院财务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实行财务工作分管领导归口管理,经费审批人必须对此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预算调整。学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应由有关部门提出,计财处汇总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照预算审批程序进行预算调整。追加支出,必须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弥补;追减收入,必须有相应的压缩支出措施。预算调整一般在下半年进行。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收入是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公费医疗经费及住房公积金等)、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学费、公寓费、科技成果转让收入等)、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等。
第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创收部分按学院规定进行分配,不得设置“小金库”。
第十九条 学院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学院内各部门变更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报计财处经省发改委审批后方可执行。不允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变更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院各部门在取得收入或收费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合法的票据。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票据的专管制度,确定各类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和缴销工作程序和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院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院支出按支出的不同经济性质划分为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建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项支出要严格按照确定的项目、范围和支出额度执行,不得无预算支出。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要符合有关财务制度。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经费支出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修购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医疗基金等。学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六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计财处制定具体办法,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院固定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十类:房屋和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器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文体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及其他。学院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应该遵循严格的工作程序。学院各部门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在增加学院固定资产的同时,应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政府采购。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进行资产鉴定,按国家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院有关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年末,计财处协助有关部门对学院的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无形资产转让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计入事业收入,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七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三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校内二级核算单位应当按照学院计财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报表。
第三十四条 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校内二级核算单位也应逐步建立起财务分析制度,向学院计财处提交年度分析报告。年度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年度收支情况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物价、税收、银行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院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学院的一切财务活动,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院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应有审计和财务人员参加并实施监督;学院的基建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必须经审计后方能结算全部款项。
第三十八条 学院要对干部换届和离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以确定离任干部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九条 每年年初,学院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和当年的财务预算情况,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制度不符者,按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