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院学士学位按照经济学、管理学、工学、文学、农学等学科的门类授予。
第三条 凡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吉林工商学院本科毕业生可以依照本工作细则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四条 凡吉林工商学院按国家计划录取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学分并达到规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下述学业水平和能力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证书;
(二)在校期间,因违反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三)在校期间,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到毕业时未撤销;
(四)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未能通过或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抄袭;
(六)未通过学院学位外语考试;
(七)按学院有关规定,被取消考试资格两次以上(含两次);
(八)实行学分制的毕业生,所修课程平均分不足70分,或学分绩点在2.0以下,或必修课补考及重修累计学分超过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总学分的50%。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条 教务处是学院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主管部门,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第七条 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毕业生所在学院根据学位授予条件,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将结果上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依照学位授予条件对各学院上报的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后,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确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学位办公室;
(三)经教育厅学位办公室审核、验印后,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在学士学位申请或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
第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相关条件及授予比例将根据省教育厅学位授予工作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本工作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