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吉林工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领导下,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我校学位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与机构设置
第三条 学院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院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委员会由19~21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1人,主席由院长担任。委员主要从就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专家中遴选,且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分院设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1人,分委员会主席应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由分院提名,报请学院院长批准任命。
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教务处办理。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议通过或修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2.对分委员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最终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3.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4.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及其它事宜;
5.通过向省学位办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审查学士学位申请者资格;
2.组织学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
3.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并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评选和推荐优秀学士学位论文;
5.履行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学位委员会工作程序与规则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所议项目需投票表决时,获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含)票数为通过。表决结果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名后生效。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届满须进行调整,凡因退休、工作调动、出国一年以上、健康状况难以适应工作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都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3以上的委员同意。
第十一条 本章程之有效期至新章程通过之日。
第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