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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商学院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4-10-31 10:55  

吉林工商学院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学院各项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由吉林省政府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和学院自筹专项资金组成。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并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条 学院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使用不同渠道下达或筹集的专项资金,科学、合理编制学院建设项目的总预算。项目总预算是学院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院总体预算。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权限

第五条 学院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最高管理机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为总负责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建设的实施、资金投向及年度资金调度安排、固定资产购置等实行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确保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按期完成。

第六条  学院项目建设资金分配组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业务由学院计财处负责,在学院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调研、起草、汇总、编制,提请学院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吉林省财政厅审批。

(二)严格按照吉林省财政厅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总体和项目控制。

(三)严格按照有关开支范围和标准控制各项支出,并依据相关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四)对项目的实施、资金的投向及年度资金调度安排实行全过程财务监督管理,并对资金安全负责。

(五)定期向学院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提交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财务报告。

(六)按时编制会计报表,上报学院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和上级有关部门。

(七)接受各级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  凡获得项目批准立项的子项目,由项目小组负责人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提出申请,通过项目组认定,报项目办并由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批,学院计财处按项目资金的相关规定办理支出手续。项目小组有责任通过项目组定期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度,确保专项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是学院年度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院年度总体预算。

第九条  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由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吉林省财政厅批准的建设方案和申报书中制定的专项资金年度投入预算编制。各项目小组应在核定的预算控制数内,按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向学院资金分配组报送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必要时要附文字说明。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如确需调整要严格遵守以下程序:项目小组充分论证后提出申请→项目组认定→学院资金分配组初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学院组织专家论证→报吉林省财政厅审核→根据批复调整建设方案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应确保按期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对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确定的资金用途。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学院改善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师资队伍、课程建设、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改革课程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开支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确定的资金用途范围内的各项费用及其比例。专项资金具体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实验实训条件建设费:是指学院建设过程中购置、调试、改造、维护实验实训设备以及相关实训制度建设、规范设计发生的费用。专项资金用于购置财政重点支持专业的实验实训设备和相关实训制度建设、规范设计。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实验实训设备部分的经费一般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50%

(二)课程建设费:是指学院按照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要求,对学院重点建设专业和特色专业进行教学研究,调整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开发相应教材和教学课件等发生的费用。专项资金用于课程建设的经费一般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30%

(三)师资队伍建设费:是指学院用于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双师型”教师的培养、聘用及引进教师、聘请专家所需经费。专项资金用于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以及从行业、企业聘用有丰富一线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专项资金用于师资队伍建设部分的经费一般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20%,其中1/3可用于聘用上述类型兼职教师。财政和学院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师资队伍建设,其中用于聘用上述类型兼职教师的经费原则上不低于专项资金。

(四)基本建设费:是指与建设任务相关的基本建设支出,按照现行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五)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费:是指与建设任务相关的后勤基础建设费,图书馆建设费,网络中心项目建设费,按照现行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抵偿罚款等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的支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支出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都要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为国有资产,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

严格财务审批制度。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不论支出金额的大小,都要严格遵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资金,不得串项,不得超支。

严格支出审批程序。项目小组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组认定→资金分配组复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批→计财处根据审批意见(按相关财务规定)支出款项→经办人办理相关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完毕,原始单据要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重点建设专业带头人)、财务负责人、业务主管领导签章、明示业务内容后办理报销或核账业务。

第十七条  学院对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的实施、资金投向、固定资产的购置要实行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专项资金要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为明确反映专项资金的具体实施情况,学院计财处要根据专项资金内容设置相对应的会计科目。科目设置要科学、合理。所有会计业务的核算事宜,一定要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会计核算要遵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符合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

会计记录要真实、合理、合法。

会计报表要清晰明了,按会计期间进行会计核算,按时结转,明确反映一定时期专项资金的收支及结余情况。

会计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审核,办理每一笔经济业务。

第六章 专项资金决算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年度终了,学院计财处要对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的支出情况按照预算科目编制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决算报告要附文字说明,对专项资金的运作情况、特殊事项、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进行分析,并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各项目小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通过项目组认定,向资金分配组报送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和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小组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预算,在项目建设计划期间内,年末专项资金预算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按建设计划和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建设按照批准的建设计划完成后,预算资金如有结余,一律由资金分配组统筹安排。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二条  由各项目小组负责人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全程负责,定期向学院项目组组长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出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院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及项目监督组对建设项目的各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所有与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有关的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督查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结束,计财处要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将专项资金所有账户的凭证、账薄、报表和相关资料整理归档,按规定交学院档案室保存。

第八章   

第二十七  本办法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悖,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批,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核,自审核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项目建设资金分配组负责解释。

 

二○一○年 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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