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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2014-11-01 13: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吉林工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吉林工商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由教授和专家代表组成的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在院学术委员会主任领导下审议学科发展、科研规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开展学术民主,倡导学术规范,鼓励学术创新,提高学校科学研究水平。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院学术委员会、分院(部)学术委员会二级组成。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分院(部)学术委员会成员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五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组成人数应为奇数。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委员的资格和产生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教授或研究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以及在国家及省级专业学会担任主任、副主任委员职务的专家。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对所在学科的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具有科学的观察分析能力,能够按时出席学术委员会议,威信较高,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秘书长及委员人选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并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分院(部)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所在分院(部)院长(主任)牵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名单,由院长(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分院(部)学术委员会主任原则上应为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分院(部)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由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交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条 根据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讨论审定,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权聘请校内外知名学者作为学术委员会顾问。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任。根据学院学科设置和发展规划,秘书处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学术委员候选人名单,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院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

第十二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退休或调离学校的;

(三)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由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有关学院建议与发展的信息;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十四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院、分院(部)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过程中应主动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五章    职责和制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建设与学科发展战略、教学科研改革的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方案;

(三)评价教学、科研成果;

(四)审议教师职称聘任;

(五)对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各学科专业的项目进行遴选、审核和把关;

(六)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交由学院有关部门处理;

(七)对分院(部)学术委员会进行指导;

(八)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的章程。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各级学术委员的定期会议每学年应至少举行两次。

第二十条  根据院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院学术委员提议,可以召开院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分院(部)学术委员会应在会议召开一周前将所议议题和有关材料报送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除特殊情况外,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一周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表决。

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一)按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回避的委员;

(二)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不记基数的除外)总数的三分之二即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会议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七条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和单位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和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院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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